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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4种易制毒化学品之一且比例高于40%的货物应当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为进一步规范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监管,经研究并商商务部,现就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实施明确要求
根据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23号,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4种易制毒化学品之一且比例高于40%的货物应当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以下简称“两用物项许可证”)。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4种易制毒化学品之一且比例高于40%的货物是指
1、上述4种物项的单一成份含量超过40%的混合物;
2、上述4种物项的单一成份含量不超过40,但其总含量超过40%的混合物。
易制毒化学品混合物进出口时,商务发证机构按照含量占比最高的物项核发两用物项许可证,许可证“商品名称”和“海关商品编号”栏目均按该物项填报,“规格型号”栏目则填报不同成份的品名简称及其含量。例如,含甲苯20%、丙酮30%、丁酮20%和硫酸10%的混合物办理两用物项许可证时,许可证商品名称栏目填写“丙酮”,海关商品编号栏目填写“2914110000",规格型号栏目填写“丙30甲20丁20硫10"。海关在办理易制毒化学品混合物通关手续时,应要求进出口经营者按照货物实际商品名称及相应海关商品编号申报,验核两用物项许可证,并人工核扣许可证进出口数量。
四、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进口申办须知
因加工贸易方式在境内产生的副产品属于易制毒化学品的货物,企业办理其内销手续时无须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
五、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提交范围
含易制毒化学品的混合物办理深加工结转手续时,转入方企业无须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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