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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化妆品?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化妆品进口清关流程: 

  进口化妆品清关时效: 
  无查验情况下,预计1-2个工作日清关完成。卫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预计15个工作日左右。如客户有其他需求,急需卫证上架销售等。我司会根据客户的要求选择不同的进口方案,为您制定最优化的物流成本,达到您的需求。
  进口化妆品通关价格: 
  根据客户的需求,制定进口方案。价格有所不同。
  进口化妆品清关需要哪些资料? 
  1:原产地证
  2:涉及品牌提供授权书
  3:正常的发票,箱单,提单,合同等
  4: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正常使用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声明;
  5:产品配方;
  6: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或者备案凭证;
  7:国家没有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牙膏、口腔牙齿清洁剂(假牙模膏及粉)、盥洗用皂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2)在生产国家(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8: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还应当提交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标签及翻译件(离境免税化妆品除外);
  9:非销售包装的化妆品成品还应当提供包括产品的名称、数/重量、规格、产地、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加施包装的目的地名称、加施包装的工厂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10: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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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口化妆品应该注意什么问题?注意事项:
  1:化妆品半成品进口是不需要批文,也就是不需要化妆品备案的
  2::在卫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没有出来前,禁止销售。
  3:产品销售后最好在2个工作日内维护完成进口和销售相关信息记录。
  4:海关商检会对进口化妆品进行几率性抽样,可能抽样也可能不抽样。如果抽样了,将根据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等对进口化妆品进行检验检疫,包括现场查验、抽样留样、实验室检验、出证等。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根据不合格项目,分别作出技术整改、退运或销毁等处理。
  内容拓展:
  一: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怎么备案?需要哪些资料? 
  首次进口化妆品的境内收货人应当在产品进口前向其工商注册登记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备案申请,通过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网址为http://ire.customs.gov.cn)提交备案信息,取得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资格。
  办理材料:
  (一)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须提供以下材料: 
  1、填制准确完备的收货人备案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的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3、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4、与化妆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5、拟经营的化妆品种类、存放场所;
  6、两年内曾从事化妆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化妆品品种、数量);
  7、自理报检的,应当提供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三:申请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文,化妆品备案的需要哪些材料?: 
  (一)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产品中文名称命名依据;
  (三)产品配方;
  (四)生产工艺简述和简图;
  (五)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六)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的,需同时提交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七)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
  (八)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九)申请育发、健美、美乳类产品的,应提交功效成份及其使用依据的科学文献资料;
  (十)已经备案的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及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十一)化妆品使用原料及原料来源符合疯牛病疫区高风险物质禁限用要求的承诺书;
  (十二)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
  (十三)可能有助于行政许可的其他资料。
  另附许可检验机构封样并未启封的市售样品1件。
  四:申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文,化妆品备案的,需要哪些资料: 
  (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产品中文名称命名依据;
  (三)产品配方;
  (四)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五)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的,需同时提交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六)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
  (七)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料;
  (八)已经备案的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及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九)化妆品使用原料及原料来源符合疯牛病疫区高风险物质禁限用要求的承诺书;
  (十)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
  (十一)可能有助于备案的其他资料。
  另附许可检验机构封样并未启封的市售样品1件。

  五:申请化妆品新原料行政许可的需要哪些资料? 
  (一)化妆品新原料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研制报告
  1)原料研发的背景、过程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2)原料的来源、理化特性、化学结构、分子式、分子量;
  3)原料在化妆品中的使用目的、依据、范围及使用限量。
  (三)生产工艺简述及简图;
  (四)原料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包括规格、检测方法、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及其控制等;
  (五)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资料,包括原料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六)代理申报的,应提交已经备案的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及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七)可能有助于行政许可的其他资料。
  另附送审样品1件。
  以上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的,应按照《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的要求提交有关资料,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如下:
  (一)首次申请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的,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4份,复印件应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二)申请备案、延续、变更、补发批件的,提交原件1份;
  (三)除检验报告、公证文书、官方证明文件及第三方证明文件外,申报资料原件应由申请人逐页加盖公章或骑缝章;
  (四)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使用明显区分标志,按规定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
  (五)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
  (六)申报内容应完整、清楚,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
  (七)所有外文(境外地址、网址、注册商标、专利名称、SPF、PFA或PA、UVA、UVB等必须使用外文的除外)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
  (八)产品配方应提交文字版和电子版;
  (九)文字版与电子版的填写内容应当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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