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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减免税流

  • 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减免税流程 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减免税流程 一、背景 1、界定 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设备指自1998年1月1日起对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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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减免税流程

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减免税流程
一、背景
1、界定
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设备指自1998年1月1日起对按国家规定程序审批并出具确认书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数量合理的配套件、备件。
本项目征免性质代码“789”,简称“鼓励项目”。天津报关行
2、适用范围
(一)本流程适用于1998年1月1日后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数量合理的配套件、备件。
(二)本流程不适用
A.同属于征免性质代码“789”的其他项目:自1998年1月1日起对按国家规定程序审批并出具确认书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以及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以及从1999年9月1日起,按国家规定程序审批的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利用外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目录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的自用设备,以及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数量合理的配套件、备件。
 B.1997年12月31日前按国家规定程序批准的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征免性质代码“609”,简称“贷款项目”。
3、政策要点
(一)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由上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单位签发《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二)国内投资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该项目所需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数量合理的配套件、备件自2009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但继续免征关税。但2008年11月9日及以前已经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项目项下进口货物于2009年6月30日及以前向海关申报进口的,在符合原有关免税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上述配套件、备件包括随设备进口的部分塑料件、橡胶件、陶瓷件及石化项目用的管材等。进口建筑材料、生产性原材料、消耗性物品和国家规定照章征税的20种商品等以及单独进口配套件及备件应照章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相关停止减免税的商品
为提高我国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及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装备制造业振兴规划和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有关调整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决定,自2009年7月1日起,我国对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同时,取消相应整机和成套设备的进口免税政策。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重大技术装备而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所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的政策停止执行。有关政策详情及办事流程请浏览“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减免税流程”。
二、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减免税流程
1、办理项目确认
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由上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单位签发《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2、申请项目海关备案
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前,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项目单位向海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结转项目提供“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三)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备案申请表》;
(五)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海关可根据本关区的实际情况和相关企业的监管风险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将验资报告列入“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单证”范围。
减免税申请人按照规定提交证明材料的,应当交验原件,同时提交加盖减免税申请人有效印章的复印件。
 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
3、申请海关减免税审批
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出口前,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审批手续,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具体可对照参考上述2):
(一)《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二)进出口合同、发票以及相关货物的产品情况资料;
(三)相关政策规定的享受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证明材料;
(四)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减免税申请人按照规定提交证明材料的,应当交验原件,同时提交加盖减免税申请人有效印章的复印件。
4、海关核准
海关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征税、减税或者免税的决定。经审核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作出进出口货物征税、减税或者免税的决定,并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海关应当自受理减免税审批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减免税的决定。
 
三、政策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2、海关总署令第124 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3、海关总署令第179 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
4、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8 发布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法律文书及相关报表格式
5、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43 关于办理海关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的有关事项的公告
6、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3 关于部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调整涉及的相关执行问题
7、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8年第43号 调整部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取消进口设备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
8、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8年第39号 发布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8年调整)
9、商务部关于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发[2006]201号)
10、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备案工作的通知(商资字〔2006〕162号)
11、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43号 关于办理海关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的有关事项的公告
12、海关总署关于明确减免税政策执行中若干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03]172号)
13、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25号 关于调整部分投资项目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14、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自2000年9月1日起执行)
15、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16、海关总署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紧急通知(署税〔1997〕1062号)
17、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补充调整进出口货物征免性质有关问题的通知(署办税〔1999〕3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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