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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药材进口报关资料单证

  • 药材进口监管条件比较严格,并且后续检验比较繁琐一下是我摘录进口药材的进口法规及分类 一 、进口药材的分类: 进口药材分非首次进口药材和首次进口药材。非首次进口药材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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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材进口监管条件比较严格,并且后续检验比较繁琐一下是我摘录进口药材的进口法规及分类
 
、进口药材的分类:
进口药材分“非首次进口药材”和“首次进口药材”。非首次进口药材实行目录管理,具体目录见《公告》附件1(应注意名称、基原、产地三项均应一致)。尚未列入目录,曾取得过首次《进口药材批件》,且申请人、药材基原以及国家(地区)均未发生变更的,按照非首次进口药材管理。首次进口药材,是指未列入“目录”,包括已列入“目录”,但“基原”或“产地”不一致,及曾取得过首次《进口药材批件》,但非同一国家(地区)、非同一申请人、非同一药材基原的进口药材。
二、进口药材监管条件及所需要单证
1、监管条件: ABQ
2、检验检疫类别:PQ
3、国外需提供文件:产地证。卫生证、植检证、输华备案天津报关行
  、首次进口药材批件的办理:
  (一)对2020年1月1日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正式受理,但未完成审批的申请,仍按原有关规定审批,申请人也可以申请撤回提交的申请。
  (二)首次进口药材,申请人应当登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网上办事大厅(网址:https://zwfw.nmpa.gov.cn),通过“法人服务”项下办理首次进口药材申请,并按《办法》要求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资料,取得《进口药材批件》。
  (三)各省级药监部门通过国家药品监管专网(地址:10.64.1.30)受理首次进口药材申请,并按《办法》规定实施审批。
具体要求参见《办法》第二章。
  三、办理进口药材备案需准备的资料:
  进口单位应当向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开具《药品进口通关单》和《进口药材抽样通知书》。海关根据《药品进口通关单》信息验放货物;口岸药检所根据《进口药材抽样通知书》对进口药材在指定地点抽样、检验。
  首次进口药材应凭《进口药材批件》和《进口药材补充申请批件》(如有)复印件办理;非首次进口药材可直接办理进口备案。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包括:天津报关公司
  (一)进口药材报验单原件;
  (二)产地证明复印件;
  (三)药材标准及标准来源;
  (四)装箱单、提运单和货运发票复印件;天津药材进口报关
  (五)经其他国家(地区)转口的进口药材,应当同时提交产地到各转口地的全部购货合同、装箱单、提运单和货运发票复印件;
  (六)进口药材涉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的,还应当提供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复印件。
  办理首次进口药材备案的,除第一款规定资料外,还应当报送进口药材批件和进口药材补充申请批件(如有)复印件。办理非首次进口药材备案的,除上述资料外,还应当报送进口单位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出口商主体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购货合同及其公证文书复印件。进口单位为中成药上市许可持有人的,应当提供相关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办理进口药材备案程序: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与海关总署依托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合作建设了药品和药材进口备案管理系统。报验单位一次登录“单一窗口”网站,可同时填报报验单和报关单,共用基础数据,上传申报材料后,即可实现网上申报、网上办理。备案系统自2019年12月25日起正式启用,报验单位登录http://www.singlewindow.cn 提交药品进口备案申请。备案系统暂采用企业自行注册用户名密码的方式登录,同时对已有中国电子口岸IC卡的企业提供IC卡登录方式。为加强对企业信息安全的保护,将逐步过渡到完全使用IC卡登录。
  五、进口检验:
  进口药材办理完毕海关通关手续后,应及时联系相对应药品检验机构对进口药材抽样检验(为方便抽样,异地企业建议先行存放于方便抽样符合要求的仓库,抽样完毕后再予转运至公司仓库)。天津清关公司
 、进口药材涉及的法律、法规(为便于大家阅读、理解,本文仅引用重要文件):
  1、2019年5月16日,《进口药材管理办法》(总局令第9号)(链接地址:http://www.nmpa.gov.cn/WS04/CL2076/357712.html)以下简称《办法》;
  2、2019年12月17日,国家药监局《关于启用新版药品和药材进口备案管理系统的公告》(2019年第107号)(链接地址:http://www.nmpa.gov.cn/WS04/CL2138/372263.html)以下简称《公告1》;
  3、2020年1月6日,国家药监局、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实施《进口药材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3号) (链接地址:http://www.nmpa.gov.cn/WS04/CL2138/373553.html)以下简称《公告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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