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
发表时间:2021-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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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和规范对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活动和装运前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第127号公告《海关总署关于发布<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现对公告内容进行解读,供广大进出口企业和装运前检验机构参考。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旧机电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相关要求,对外明确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并实施备案管理,进一步细化对装运前检验工作和装运前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经研究,海关总署制发该公告。
二、主要内容
《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共分五章,34条:
章序号 |
结构 |
主要内容 |
第一章 |
总则,共5条。 |
主要明确了装运前检验及其监督管理的目的,明确了《细则》适用范围,要求装运前检验机构不得从事和参与进口旧机电产品的生产和经营活动。 |
第二章 |
装运前检验,共6条。 |
主要明确了装运前检验工作的实施主体及具体检验内容,对装运前检验证书及报告的内容格式提出了相应要求。此外还规范了装运前检验机构的内部关键岗位设置、原始记录的留存形式。 |
第三章 |
备案管理,共6条。 |
主要对装运前检验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具备的条件和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了规范,明确了海关总署对装运前检验机构的信息公开内容。 |
第四章 |
监督管理,共13条。 |
主要明确了对装运前检验机构监督管理的实施主体、具体方式、程序、内容及违规后续处置。对于装运前检验机构在装运前检验活动中存在问题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实施不同力度的处置措施。 |
第五章 |
附则,共4条。 |
主要明确了“装运前检验”的定义、《细则》解释权以及实施日期。同时明确海关总署建设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信息化系统,检验机构和进口旧机电产品收、发货人等通过信息化系统开展装运前检验和备案。 |
进口旧机电贸易相关方以及装运前检验机构在具体业务中应特别关注以下两点:
(一)《细则》第三章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海关对从事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实施备案管理。
(二)《细则》第四章对装运前检验机构及其装运前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内容共计13条,超过总条款数的三分之一。装运前检验机构应特别注意该章条款,包括按时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按规定接受海关监督和检查以及哪些违规行为将导致资质暂停或退出等,依法依规开展装运前检验活动。
三、实施时间及信息化系统
《细则》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配合《细则》实施,“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信息化系统”已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上线运行。机构备案、规则查询等均可通过该系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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