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57号(关于塞尔维亚李子干
发表时间:2024-05-14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塞尔维亚共和国农业、林业和水利部(以下称塞方)有关李子干输华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要求的塞尔维亚李子干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塞尔维亚共和国农业、林业和水利部关于塞尔维亚李子干输华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的产品
允许进口的塞尔维亚李子干是指由塞尔维亚境内种植的欧洲李(Prunus domestica L.)成熟果实为原料,在塞尔维亚境内经脱水干燥、复水、去核、防腐等制成可供人类食用的李子果肉。
三、食品安全要求
塞尔维亚输华李子干产品应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四、植物检疫要求
(一)塞尔维亚输华李子干不得带有以下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长翅露尾甲(Carpophilus sexpustulatus Fabricius)、澳洲蛛甲(Ptinus tectus Boieldieu)、褐拟谷盗(Tribolium destructor Uyttenboogaart)、美澳型核果褐腐菌[Monilinia fructicola (G. Winter) Honey)]。
(二)塞尔维亚输华李子干不得带有活虫、虫卵、土壤,不得混有杂草种子、植物残体、金属异物和砂砾等杂质。
五、生产企业要求
塞尔维亚李子干生产企业应当确保其输华李子干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和植物检疫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输华李子干的生产、加工、贮存单位由塞方推荐,并经中方注册。
六、加工过程要求
塞尔维亚输华李子干的原料种植、生产、加工、储存、运输、出口全过程,均应符合中国和塞尔维亚的相关食品安全和植物卫生要求,未受到致病微生物或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
七、包装、标识要求
塞尔维亚输华李子干应使用新的、干净、卫生、透气的符合食品安全和植物检疫要求的材料包装。每一包装应以中文或英文标注“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李子干的品名、产地、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及其在华注册编号、出口商名称和地址等中文或英文可追溯信息。上述信息可以以标签形式粘贴在包装上。
八、运输要求
塞尔维亚输华李子干装运前,运输工具应经塞方检查。运输工具应符合卫生要求,不得混入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限定性检疫物,如杂草籽、活体昆虫、植物残体、土壤以及其他杂质。
九、证书要求
经官方检验检疫后,塞方应对批准输华的李子干出具植物检疫证书。证书附加声明栏中应注明李子干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在华注册编号及“该植物检疫证书所证明的李子干符合中塞双方于2024年5月8日在贝尔格莱德签署的关于塞尔维亚李子干输华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的规定。该批货物不带有长翅露尾甲(Carpophilus sexpustulatus Fabricius)、澳洲蛛甲(Ptinus tectus Boieldieu)、褐拟谷盗(Tribolium destructor Uyttenboogaart)、美澳型核果褐腐菌[Monilinia fructicola (G. Winter) Honey]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十、其他要求
塞尔维亚输华李子干应来自获得中方注册的企业。获得注册的塞尔维亚输华李子干企业名单可通过海关总署网站查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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