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等五部门明确在上海自贸试验区试点暂
发表时间:2024-07-03
,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通知,明确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暂时进境修理有关税收政策。
通知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含临港新片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对企业自通知实施之日起自境外暂时准许进入试点区域进行修理的货物实施保税,复运出境的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不复运出境转为内销的,按要求办理进口手续,以修理后货物的实际报验状态,照章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通知印发前已征税的进口货物,不再退还相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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