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85号(关于几内亚比绍腰果
发表时间:2024-07-18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几内亚比绍共和国农业和农村发展部(以下称几比方)有关腰果输华检验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要求的几内亚比绍腰果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几内亚比绍共和国农业和农村发展部关于几内亚比绍腰果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的产品
允许进口的几内亚比绍腰果是指以几内亚比绍境内种植的腰果(Anacardium occidentale Linn.)为原料,在几内亚比绍境内经挑选、干燥等加工工艺制作而成的供人类食用的带壳或去壳坚果。
三、食品安全要求
几内亚比绍输华腰果应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四、植物检疫要求
(一)几内亚比绍输华腰果不得带有下列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非洲叶跗锯谷盗(Silvanolomus pullus Reitter)、谷斑皮蠹(Trogoderma granarium Everts)、苏铁刺圆盾蚧 (Selenaspidus articulatus Morgan)、加纳牦粉蚧(Planococcoides njalensis Laing)、扶桑绵粉蚧(Phenacoccus solenopsis Tinsley)、中对长小蠹(Euplatypus parallelus Fabricius)、腰果干枝病菌 (Phomopsis anacardii Early&Punith)、可可毛双孢菌(Lasiodiplodia theobromae)。
(二)几内亚比绍输华腰果不得混入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限定性检疫物,如杂草籽、活体昆虫、植物残体、土壤以及金属异物等其他外来杂质。
(三)几内亚比绍腰果出口前应针对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进行熏蒸处理,以保证腰果中不带有活的昆虫,特别是仓储性害虫。
五、生产企业要求
几内亚比绍腰果生产企业应当确保其输华腰果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和植物检疫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输华腰果的生产、加工、贮存单位由几比方推荐,并经中方注册。
六、加工过程要求
几内亚比绍输华腰果的原料种植、生产、加工、储存、运输、出口全过程,均应符合中国和几内亚比绍的相关食品安全和植物卫生要求,防止受到致病微生物或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
七、包装、标识要求
几内亚比绍输华腰果应使用干净、卫生、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要求的新材料包装,并在运输过程中防止发生撒漏。每一包装应标注“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产品品名、产地、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及其在华注册编号、出口商名称和地址等中文或英文的可追溯信息。上述信息可以以标签形式粘贴在包装上。
八、运输要求
几内亚比绍输华腰果装运前,运输工具应经几比方检查。运输工具应符合卫生防疫要求,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运输,不得混入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限定性检疫物,如杂草籽、活体昆虫、植物残体、土壤以及其他外来杂质。
九、证书要求
经官方检验检疫后,几比方应对批准输华的腰果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植物检疫证书附加声明栏中应注明腰果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在华注册编号及“该植物检疫证书所证明的腰果符合中几比双方于2024年7月10日在北京签署的关于几内亚比绍腰果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的规定,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熏蒸剂的名称、使用剂量、处理温度和持续时间等信息需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
十、其他要求
几内亚比绍输华腰果应来自获得中方注册的企业。获得注册的几内亚比绍输华腰果企业名单可通过海关总署网站查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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