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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81号(关于进口丹麦马饲料

发表时间:2025-05-08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丹麦食品、农业和渔业部关于丹麦马饲料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议定书》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要求的丹麦马饲料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药材进口报关天津港报关公司天津报关公司天津港进口报关公司天津报关行天津进口报关天津报关公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丹麦食品、农业和渔业部关于丹麦马饲料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本公告中的马饲料是指根据马的养殖特性和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经过粉碎、混合、加热、制粒、压片、膨化等工艺加工,直接用于饲喂马的配合饲料。

  三、生产企业要求

  丹麦输华马饲料生产加工企业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实施以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原理为基础的卫生管理体系,经丹麦官方主管部门批准,并接受其监督检查,产品符合丹麦和欧盟的相关要求并允许在丹麦和欧盟市场自由销售。

  (二)经丹麦官方主管部门批准,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推荐,经中方审核合格并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有效期为5年。

  四、进口产品要求药材进口报关天津港报关公司天津报关公司天津港进口报关公司天津报关行天津进口报关天津报关公司

  (一)原料要求。

  1.生产原料来自丹麦本国或合法进口,符合丹麦及欧盟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安全卫生要求。

  2.如使用转基因原料,不得含有未经中国官方主管部门批准的转基因成分。

  (二)生产加工要求。

  1.若原料含陆生动物源性成分,应经过中心温度不低于90℃、持续时间不少于15分钟的热处理,或采用经中方认可的其他等效处理方式。

  2.若原料含来自小麦矮化腥黑穗病(TCK)疫区或风险不明地区的小麦或麦麸,需经过中心温度不低于85℃、相对湿度不低于80%、持续时间不少于5分钟的热处理,或经中方认可的其他等效处理。

  (三)产品要求。

  1.产品符合中国和丹麦相关饲料安全卫生标准。

  2.产品中不含反刍动物源性成分,不含来源不明确的动物原料,不含丹麦及欧盟法律法规规定的违禁物质。

  3.产品不含危害人和动物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

  4.出口前,经丹麦官方抽样检测沙门氏菌和肠杆菌,结果符合以下要求:

  沙门氏菌:25克样品中未检出:n=5,c=0,m=0,M=0。

  肠杆菌科:1克样品中:n=5,c=2,m=10,M=300。

  n-检验的样品数;药材进口报关天津港报关公司天津报关公司天津港进口报关公司天津报关行天津进口报关天津报关公司

  m-细菌数的阈值;如果所有样品中细菌数都没有超过m,该结果为合格;

  M-细菌数的最大值;如果有1个或多个样品中细菌数等于或大于M,该结果为不合格;

  c-细菌数介于m与M之间的样品数,如果其他样品的细菌数是小于或等于m,该结果仍认为可接受。

  五、包装、标签和存储运输要求

  (一)每批输华马饲料须用全新、洁净,密封性和防潮性能良好、不易破损的包装材料进行包装。

  (二)输华马饲料包装需加施中文标签,标签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饲料标签》(GB 10648)的要求。货物外包装需注明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及注册登记号码,并标注“非供人类食用”或“仅用作饲料”等警示语。

  (三)输华马饲料的生产、存储、运输过程均采取了有效措施避免污染。

  六、出口前查验和证书要求

  丹麦食品、农业和渔业部负责对拟输华马饲料进行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并出具卫生证书,证明马饲料符合议定书的规定。每批马饲料须随附经双方确认的卫生证书正本,卫生证书应至少包含中文。

  七、进境检验检疫

  (一)检疫审批。

  进口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部分取消检疫审批的产品除外)。

  (二)证单核查。

  1.需要办理检疫审批的,核查是否已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3.核查卫生证书是否真实有效。药材进口报关天津港报关公司天津报关公司天津港进口报关公司天津报关行天津进口报关天津报关公司

  (三)货物检查。

  中国海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要求,对丹麦输华马饲料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四)不合格情况处理。

  1.无有效的卫生证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来自非注册登记丹麦生产企业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货证不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检出未经中国官方主管部门批准的转基因成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5.发现土壤、动物尸体、动物排泄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无法进行有效检疫处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6.标签不符合标准且无法更正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7.经检测发现安全卫生项目不符合中国饲料卫生标准的,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8.发现散包、容器破裂的,由货主或代理人负责整理完好。包装破损且有传播动植物疫病风险的,应当对所污染的场地、物品、器具进行检疫处理。

  特此公告。药材进口报关天津港报关公司天津报关公司天津港进口报关公司天津报关行天津进口报关天津报关公司

  海关总署

  2025年5月7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丹麦马饲料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丹麦马饲料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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