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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指南

发表时间:2020-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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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八条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4号公布,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

《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6号,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

申请材料

(一)《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申请表》(见文末附表);

(二)《进口肉类检验检疫知识答卷》;

(三)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包含肉类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产品追溯管理制度、不合格产品召回和处理制度等;

(四)企业组织机构设置、负责进口肉类的部门和岗位职责、设立食品安全员岗位;

(五)拟经营的肉类种类、存放地点;

(六)企业2年内曾从事肉类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肉类品种、数量)。

办理流程

(一)申请单位填报备案申请表及知识答卷;

(二)向主管海关提交申请表及随附材料;

(三)主管海关审核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报海关总署;

(四)企业管理处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报海关总署;

(五)海关总署公布备案的进口肉类收货人名单。已备案的进口肉类收货人可在海关总署公布的进口肉类指定口岸开展进口肉类贸易。

查询方式:海关总署网站—信息服务

审查标准

(一)提供的材料真实、齐全、有效;

(二)进口肉类收货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含食品或农产品(货物)的进口、生产、经销或代理等内容;

(三)设立食品安全员岗位,法人代表或者法人代表授权的业务负责人,以及食品安全员需熟悉进口肉类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并有效实施进口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食品进口及销售记录产品追溯管理制度、不合格食品召回、处理等制度);

(四)拟经营的肉类种类、存放地点等符合总署相关规定要求;

(五)进口肉类收货人具有相对稳定的供货来源和国内销售、加工利用渠道;提供境外供应商备案名单和国内销售或加工企业名单;

(六)进口肉类收货人积极配合海关部门执行公务,诚信经营,无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七)两年以上(含两年)没有开展进口肉类业务的,应重新备案。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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