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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认监委)制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动态调整,简称3C目录),目前涵盖17大类103种产品。
3C目录内产品
需在进口前通过认证并获得认证。
3C目录外产品
入境商品H.S.编码对应的检验检疫监管类别含“L”,但不在3C目录界定范围的,企业进口时需提供自我声明。
3C免办产品
3C目录范围内产品,符合以下条件,可凭3C免办证明通关。
1.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2.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3.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
4.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
5.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6.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
7.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8.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无需3C产品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物品;
2.香港、澳门特区政府驻内地官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自用的物品;
3.入境人员随身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
4.政府间援助、赠送的物品。
直接或者间接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体外诊断试剂及校准物、材料以及其他类似或者相关的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计算机软件;其效用主要通过物理等方式获得,不是通过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的方式获得,或者虽然有这些方式参与但是只起辅助作用;其目的是:
(一)疾病的诊断、预防、监护、治疗或者缓解;
(二)损伤的诊断、监护、治疗、缓解或者功能补偿;
(三)生理结构或者生理过程的检验、替代、调节或者支持;
(四)生命的支持或者维持;
(五)妊娠控制;
(六)通过对来自人体的样本进行检查,为医疗或者诊断目的提供信息。
进口的医疗器械应是已在我国药监部门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其中第一类医疗器械需提供备案证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需提供注册证。
主要包括:
1.承压类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附件(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阀、气瓶阀门)等;
2.机电类设备: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叉车、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等。
需实施特种设备入境验证的进口商品,需提供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材料。
2020年4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十五批),新增空气净化器等8种商品,截至目前,共15批45大类产品,包括家用电冰箱、打印机、平板电视、投影机、微型计算机等。
《目录》内产品
进口商应当对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标注能效标识,并在进口前向授权机构申请备案。
免予能效标识备案产品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或者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的自用物品;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驻大陆官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自用物品;
3.入境人员随身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
4.外国政府援助、赠送的物品;
5.为科研、测试需所需的产品;
6.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7.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
8.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和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
免予实施能效标识入境验证
1.来料/进料加工及根据外贸合同,专供出口的产品(包括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产品,不包括该产品有部分返销国内或内销的);
2.出口退运货物(不包括出口到特殊监管区域后退运进口的);
3.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4.暂时进口复出口产品。
2020年9月29日,国家发展委、水利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水效标识的产品目录(第二批)》,目前产品包括坐便器、智能坐便器、洗碗机。
水效标识产品进口前应向我国相关我国相关部门备案水效标识及相关信息,并在产品或者产品最小包装的明显部位标注水效标识,其中坐便器、智能坐便器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洗碗机自2021年4月1日起实施。
电器电子产品:依靠电流或电磁场工作或者以产生、传输和测量电流和电磁场为目的,额定工作电压为直流电不超过1500伏特、交流电不超过1000伏特的设备及配套产品。其中涉及电能生产、传输和分配的设备除外。
2019年3月15日第一批达标目录产品:电冰箱、空气调节器、洗衣机、电热水器、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电视机、监视器、微型计算机、移动通讯手持机、电话单机。
进口电器电子产品应对有毒有害物质、环保使用期限进行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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