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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比利时王国联邦食品链安全局(以下称比方)关于比利时宠物食品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允许符合以下要求的比利时宠物食品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比利时王国联邦食品链安全局关于比利时宠物食品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产品范围
本公告中的宠物食品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宠物(犬、猫)直接食用的产品,包括宠物湿粮、干粮、零食和咬胶等。
三、生产企业要求
输华宠物食品的生产加工企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比方批准并合法生产。
(二)实施以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原理为基础的卫生管理体系。
(三)接受比方的监督检查,未因发生安全卫生问题被停产、限产。
(四)经比方推荐,获得中方注册登记。比利时输华宠物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有效期5年。
四、原料的来源动物要求
(一)不得来自反刍动物(乳和乳制品除外)。
(二)不得来自非法猎杀或者非法捕捞的动物。
(三)不得来自因动物疫病死亡的动物。
(四)不得来自因控制或者扑灭动物疫情而受到移动限制或者扑杀的动物。
(五)陆生动物须在比方批准的屠宰场进行屠宰,经宰前、宰后检验,并且未显示任何可通过该产品传播给人类或动物的动物传染病的临床症状。
五、原料要求
(一)经比方安全卫生监测检测合格,符合比利时和欧盟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卫生要求,适合用于宠物食品生产。
(二)动物源性原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不得含有反刍动物源性成分,未受到反刍动物源性成分的污染(乳和乳制品除外)。
2.来自符合世界动物卫生组织规定并经中方认可的非洲猪瘟、古典猪瘟、猪水泡病和口蹄疫的无疫区。
3.不能来自受中方相关疫情禁令限制的国家和地区。
4.来自比利时以外国家的动物源性原料,应为合法进口,经比方检验检疫合格,合法使用于宠物食品生产。
5.水产原料来源于水生动物(水生哺乳动物除外),以及在生产供人类消费的产品过程中产生的鱼副产品,原料来源动物无传染病症状。
(三)植物源性原料不得含有危害动物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和禁止使用的成分;不含未经中国官方批准的转基因成分。
六、生产加工要求
(一)生产企业按照比方批准或者认可的卫生管理体系组织生产,对生产关键控制点进行有效控制。
(二)比方按照比利时和欧盟有关法律法规对生产加工进行日常监管,确保生产加工过程持续符合比方和企业有关安全卫生管理规定。
(三)罐装宠物食品应使用F0值不低于3.0的热处理。
(四)膨化干制宠物食品应至少经过中心温度120℃以上膨化干燥加工,或者经中方评估认可的其他等效方式加工。
(五)其他加工宠物食品应经过中心温度90℃以上的热处理,或比方批准并经中方认可的其他等效方式处理。动物原料经过欧盟法规批准的工艺进行加工,确保消除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等疫病风险。
(六)所有乳制品成分均应经过热处理等工艺加工(初乳采用离子化方法加工以保存抗体),热处理和离子化加工方法应符合欧盟法规的相关要求,并经中方批准。
(七)生产过程按照卫生管理体系有关要求采取了有效措施,避免未经批准原料成分、异物等污染。
七、包装、标签和存储运输要求
(一)包装材料是全新、洁净的,密封性和防潮性能良好、不易破损。
(二)包装加施中文标签,标签符合中国《宠物饲料标签规定》要求。
(三)外包装须注明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和注册登记号码,并标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非供人类食用”或“仅用于宠物食用”中文字样。
(四)宠物食品存储和运输过程采取了有效措施避免受到污染。
八、产品要求
(一)允许在比利时自由销售并具有完备的可追溯性。
(二)不得混有中方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进境物。
(三)没有受到未经批准的生产原料或者成分污染。
(四)不含危害动物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符合比利时、欧盟和中国有关安全卫生标准。
(五)出口前,按生产批次随机抽取5个样品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下列要求:
1.罐装宠物食品符合商业无菌要求;
2.非罐装宠物食品符合下列要求:
沙门氏菌:25克中未检出:n = 5, c = 0, m = 0, M = 0;
肠杆菌科:在1克中n =5, c=2, m=10, M=300。
其中:
n = 检测的样本数量;
c = 细菌数量位于m 和 M之间的样本数量。如果其他样品的细菌数量为m或更少,该样本仍被视为可接受;
m =细菌数量的阈值;如果所有样本中的细菌数量不超过m,则视为结果符合要求;
M = 细菌数量的最大值;如果单个样本或多个样本中的细菌数量为M或更多,则视为结果不符合要求。
九、出口前查验和证书要求
输华宠物食品应由比方实施检验检疫,并出具卫生证书,证明产品符合双方有关议定书的要求。每批宠物食品须随附由中文或者英文写成的卫生证书,一份正本和两份副本。
十、进境检疫审批
进口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十一、进境检验检疫
(一)证单核查。
1.核查是否附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取消检疫审批的产品除外)。
2.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3.核查卫生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二)货物检查。
中国海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要求,对比利时输华宠物食品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情况处理。
1.无有效的卫生证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来自非注册登记比利时生产企业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检出未经批准的动物源性成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货证不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5.发现土壤、动物尸体、动物排泄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无法进行有效的检疫处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6.标签不符合标准且无法更正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7.经检测发现安全卫生项目不符合中国宠物饲料卫生标准的,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8.发现散包、容器破裂的,由货主或代理人负责整理完好。包装破损且有传播动植物疫病风险的,应当对所污染的场地、物品、器具进行检疫处理。
9.对发现严重不合格的,或者屡次发现不合格的,中方可暂停比利时有关企业输华资格。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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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99号(关于进口比利时宠物食品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