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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挪威王国农业和食品部关于挪威输华乳品检验检疫和食品安全要求的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检验检疫和食品安全要求的挪威乳品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挪威王国农业和食品部关于挪威王国输华乳品检验检疫和食品安全要求议定书》。
(四)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14号(关于明确进口乳品检验检疫有关要求的公告)。
二、允许进口的产品
允许进口的挪威乳品是指原产于挪威,用牛乳、山羊乳和绵羊乳为主要原料加工而成、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各类乳制品。
三、生产企业要求
输华乳品生产企业须经挪威官方机构批准或注册,在官方监督之下于挪威生产,且符合中国和挪威有关动物卫生和公共卫生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向中国出口乳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在中国注册,未获得注册的企业生产的产品不得向中国出口。
四、提供原料乳的奶畜要求
为输华乳品提供原料乳的奶畜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来自符合下列条件的农场:
1.口蹄疫检疫限制要求已取消至少2个月。
2.采集生乳时,农场过去12个月内未发现炭疽(Anthrax)临床症状。
3.奶畜农场未发现牛结核病(Bovine Tuberculosis)、副结核(Paratuberculosis)、牛瘟(Rinderpest)、裂谷热(Rift Valley fever)、小反刍兽疫(Peste des petits ruminants)、绵羊痘和山羊痘(Sheep pox and Goat pox)、痒病(Scrapie)、牛传染性胸膜肺炎(Contagious bovine pleuropneumonia)。
4.农场受挪威官方监管。
5.农场及其周边地区未因动物疫病按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法典和挪威动物卫生法规规定而受到检疫限制。
6.挪威实施了WOAH相关规定要求,应当持续监测并向WOAH报告。
(二)动物没有饲喂过挪威及中国禁止给动物饲喂的饲料及药物。
(三)挪威官方制定国家残留监控计划并要求企业对原料乳实施检测。
(四)根据挪威国家残留监控计划和原料乳检测结果,输华乳品中的兽药、农药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残留不超过中国标准设定的最高限量。
五、证书要求
输华乳品应随附挪威官方签发的兽医卫生证书。
六、食品安全要求
(一)输华乳品应当符合挪威、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
(二)输华乳品的生乳原料应来自挪威或经批准可向中国出口对应的乳品原料的国家(地区)。
(三)输华乳品在加工和仓储各个阶段应易于识别,不得与不符合本公告规定的乳品一起加工。
(四)用于加工输华乳制品的生乳中不含应用抗生素期间和休药期间的乳汁、变质乳,以及初乳(用于加工牛初乳粉时除外)。
(五)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中未添加初乳成分。
(六)产品采用下列加工工序之一:
1.挪威为WOAH认证无口蹄疫国家,则采用最低温度72 ºC至少15秒的消毒程序(高温—瞬时巴氏消毒HTST);
2.否则采用最低温度132 ºC至少1秒的消毒程序(超高温UHT),或采用最低温度72 ºC至少15秒的消毒程序(高温—瞬时巴氏消毒HTST)两次。
七、包装和标识要求
输华乳品必须用符合中国标准的全新材料包装。外包装要用中文及英文标明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品名、重量、生产厂名称、注册编号、生产批号、储存条件、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内包装须符合中国相关规定,标签上应注明原产国、品名、企业注册号、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生产批号。
八、存放和运输要求
输华乳品从包装、存放到运输的全过程,均应符合卫生条件,防止受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货物装入集装箱后,应加施封识,封识号须在兽医卫生出口证书中注明。运输过程中不得拆开及更换包装。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挪威乳品检验检疫和食品安全要求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挪威乳品检验检疫和食品安全要求的公告.pdf
咨询: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45号(关于进口挪威乳品检验检疫和食品安全要求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