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境货物与转关货物对比

一文读懂|办理海关手续不迷糊

经常有企业朋友来电咨询: “我从 A 国进口一批货,要从天津运到郑州,是不是要到海关办理过境手续?”

“我有一批 B 国的货物,想运到 A 国去,是不是要报转关?”

答案是:都不是。过境和转关,是两码事。二者虽然都涉及货物在境内运输并接受海关监管,但存在很多不同,本文给大家讲清二者区别。

 


 

一、过境货物概念界定

(一)过境货物

过境货物,是指由境外启运,通过中国境内陆路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

过境货物具有以下特点:

货物的启运地和目的地均在境外;

货物不作为我国进出口货物管理,不办理进口、出口报关手续;

货物运输中国境内全程接受海关监管。

例如:一批货物从 A 国启运,经天津口岸进境,在办理过境手续后,通过境内铁路运输至二连浩特口岸,经办理相关手续后离境,最终运往 B 国。

(二)转关货物

转关货物,是指由进境地入境、向海关申请转关、运往另一设关地点办理进口手续的货物,以及在启运地已办理出口手续运往出境地、由出境地海关监管放行的货物。

转关货物属于进出口货物。

例如:一批进口设备从上海口岸进境,收发货人向上海海关申请转关,由上海海关办理转关手续;货物运抵成都后,由成都海关办理转关核销手续及进口报关手续。

 


 

二、进口过境货物转关货物适用依据

过境货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过境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260 号公布,自 2022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转关货物监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89 号发布,经海关总署令第 218 号、第 235 号、第 240 号、第 273 号修正,自 2024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转关货物过境货物仓库监管

三、过境货物转关货物主要区别

(一)货物性质、税收及统计管理不同

过境货物不属于进出口货物;不办理进口、出口报关手续,不征收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税,不列入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由海关实施单项统计,过境货物不征收滞报金。

转关货物属于进出口货物,应按照进出口货物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并根据相关规定办理税收征管、贸易统计等事项。

(二)办理主体及方式不同

过境货物由运输工具负责人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过境申报手续,并提交过境货物运输申报单。

转关货物由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申请办理转关手续,并由已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承运人承运。 转关运输可以采取提前报关、直转、中转三种方式。

(三)申报期限要求不同

过境货物 过境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 3 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视为进口货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转关货物

进口转关货物:应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 14 日内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在海关限定期限内运抵指运地海关之日起 14 日内,向指运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逾期按照规定征收滞报金。

出口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由货物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货物未运抵启运地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前,向启运地海关填报录入《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启运地海关提前受理电子申报。货物应当于电子数据申报之日起 5 日内运抵启运地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办理转关和验放等手续。超过期限的,启运地海关撤销提前报关的电子数据。

(四)禁止性商品范围规定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过境货物监管办法》第二条明确列明禁止过境的货物范围。对于属于禁止过境范围的货物,不得办理过境运输手续。

转关货物涉及禁止、限制进出口管理的,按照我国进出口货物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四、过境货物转关货物共同要求

(一)不得擅自处置监管货物

过境货物和转关货物均为海关监管货物。 未经海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海关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

(二)擅自开启、损毁海关封志要承担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所有海关监管货物的相关主体擅自开启、损毁海关封志的,均可以处以警告,并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本来摘录自天津海关,如有需要请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