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联防联控机制有关部署,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有关项目的填报要求调整如下:   一、取消 已实施预防性消毒 申报项目。   二、实际进境货物的 启运日期 涉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管理的,不再必须填报 启运日期 ;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公告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海关总署2022年第88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2月21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货物报关单申报要求的公告 .doc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货物报关单申报要求的公告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