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4号(关于调整进口货物报
发布时间:2023-02-21 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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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联防联控机制有关部署,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有关项目的填报要求调整如下:
一、取消 已实施预防性消毒 申报项目。
二、实际进境货物的 启运日期 涉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管理的,不再必须填报 启运日期 ;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公告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海关总署2022年第88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2月21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货物报关单申报要求的公告 .doc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货物报关单申报要求的公告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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