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进口饲料登记证,需由境外生产企业委托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向农业农村部申请。该证是境外饲料产品首次进入中国市场销售的法定前提,未取得登记证的产品不得在中国境内销售或使用。

一、进口饲料登记证办理适用产品范围

以下类别饲料需办理进口饲料登记证:

- 宠物配合饲料(如猫粮、狗粮)

- 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 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

- 单一饲料(如鱼粉、DDGS、发酵黄豆粉等经特殊工艺处理的)

- 饲料添加剂(营养性及一般添加剂,需符合《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45)》)

- 动物源性饲料

- 其他蛋白/能量饲料混合物(不含棕榈粕等大宗原料)

> 注:宠物零食(如肉干、咬胶)不需要办理农业部进口饲料登记证。

二、进口饲料登记证办理基本申请条件

- 境外企业须委托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办理,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营业执照。

- 产品须在生产国已批准生产、使用;若生产国禁止或未批准,则不予登记。

- 产品须符合中国及生产国的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

三、进口饲料登记证办理流程(共5步)

1. 准备申请材料  

-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申请表》(中英文对照,加盖公章)  

- 境外企业出具的委托书(经生产地公证)  

- 生产地官方自由销售证明及他国登记资料  

- 产品标签(实样或照片)、中文标签式样  

- 成分、工艺、质量标准、检测方法、使用说明等  

- 3个不同批号样品,每批23份(固体≥150g/份,液体≥200mL/份)

2. 递交申请  

- 通过境内代理机构向农业农村部提交材料。

3. 资料审核与样品复核检测  

- 农业部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 受理后,样品送指定机构进行3个月质量复核检验。  

- 若产品属“我国未允许使用但出口国已批准”类型,还需进行饲喂试验+安全性评价试验(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4. 公示与发证  

- 检测合格后,农业农村部公示1个月(无异议则发证)。  

- 整体周期通常为46个月。

5. 领取证书  

- 获得《进口饲料登记证》(有效期5年),证书号格式如“外饲准字(XXXXXXXXXX”。

四、进口饲料登记证办理后续管理要求

- 续展: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申请续展。  

- 变更:产品名称、配方、生产厂址等变更,需重新申请登记。  

- 备案:取得登记证后,进口企业还需在海关办理进口饲料企业备案(通过“互联网+海关”平台在线办理)。

五、进口饲料登记证办理重要提醒

- 标签合规:必须使用中文标签,标注登记证号,并符合《饲料标签》(GB 10648)要求。  

- 禁止宣传:宠物食品不得标注“天然”“无添加”等误导性用语。  

- 风险提示:材料造假将被列入黑名单,5年内禁止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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